《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门窗商家广告推广需与时俱进

政策法规2017/10/26 10:54:16阅读: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予以公布,此《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涉及多类型互联网平台,为互联网广告树立了新的标准。联系到去年9月1日颁行的新《广告法》。《办法》与新《广告发》的共同施行,标志着门窗等企业广告推广从平面媒体到数字媒体都有章可循。如今,新的规则已经建立,门窗商家互联网广告推广需与时俱进。

门窗广告


第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规章自9月1日起开始施行

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介绍,这部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规章,回应了此前争议大、群众关心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据张国华介绍,目前有些付费搜索结果标注“推广”、“商业推广”等,从9月开始都要明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服务被明确界定为广告,意味着将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这让消费者心里踏实了不少。《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涉及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广告主、广告平台等提出了严格要求。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等。《办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各类互联网企业与社交平台都需遵守《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办法》对广告发布者,也就是各类推送、展示互联网广告的平台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此外,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有条件的广告发布者、经营者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付费搜索被正式认定为广告,提供搜索服务的平台也将承担更多责任,而影响并不局限于百度等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企业。事实上,如今付费搜索已经是普遍存在的商业模式。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月正式发布规定明确,凡是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都叫信息搜索。也就是说,诸如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网购平台等各类互联网企业都需要遵守《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褪去“推广”的保护外衣 付费搜索需明确“广告”的身份

广告业务是电商平台、社交网络等重要的收入来源。在业内人士看来,褪去“推广”的保护外衣,需以“广告”身份明明白白出现的付费搜索结果,会让更多的消费者擦亮双眼,不少互联网细分领域的广告业务量可能会有所下滑。但长期来看,这也将倒逼搜索服务提供者告别金钱至上、野蛮生长的旧路,更好地以用户体验为核心,提升服务质量。

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告别关不掉的弹窗广告

同时,《办法》也对关不掉的弹窗广告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堵上小广告不合规的“野蛮”来路,网络空间将更干净,用起来也更舒心。

在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媒体管道、信息获取通路太多,各种真假信息混杂在一起,造成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判断和抉择。如今,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付费搜索服务究竟是不是广告,又该如何监管这一备受争议的问题做出了详细解答。对门窗企业而言,《办法》的施行要求门窗等企业商家在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品牌推广时应更加慎重,所以门窗企业只有严格遵守相关广告推广规章制度,做到与时俱进,才能在这个数字媒体崛起的时代做好品牌推广工作。


关键词:门窗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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